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9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上元街迎***堍3幢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聂强。
被执行人: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22楼2258室。
法定代表人:聂强。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佳房产)、江苏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投资)、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投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2527.8元,执行费86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2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佳兆业投资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7480元,本院已将其执行到案,但该款项上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本案执行依据(2022)苏0509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应当由同佳房产、冠华投资、佳兆投资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3206元]及执行费用,将全额划转为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被执行人同佳房产名下共有银行存款526183元,但该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均已被多个案件多轮在先冻结,本案亦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截至2023年11月24日,但未实际控制到款项。
被执行人冠华投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佳兆业投资、冠华投资在苏州范围内均无不动产。被执行人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数套不动产,已由本院(2022)苏0509执2287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25年4月23日。因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产开发企业,经调查,上述不动产均已办理了出售网签,且部分房产尚处于执行异议审理中,故对于苏州市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院暂不进行处置。
3.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相关控制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同佳房产、冠华投资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委托被执行人佳兆业投资注册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器财产信息,反馈显示该被执行人在江苏省江阴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分别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2527.8元,执行费8625元。执行到位17480元,其中13206元划转为(2022)苏0509民初3887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4274元划转为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转为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的款项及已办理出售网签登记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