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辰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邹成坤,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刘杰,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德阳市辰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106号国际商务大厦A幢8-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兵,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邹成坤、刘杰、**、德阳市辰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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