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016号
原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金鹏现代城1栋6楼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446558K。
法定代表人:唐赐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勇,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山,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
法定代表人:林其涛。
原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