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与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现代城1栋6楼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