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387号
原告:梁平,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6层614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被告四川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平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