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51号
申请人:厦门众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A之二。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B1栋5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3栋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阳。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1588弄270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4内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众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100万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为此,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4*******3)。2021年11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厦门众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提供明确财产线索,补充担保材料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众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武汉明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均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众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