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6307号
原告:**零,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耀斌,该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璇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黄**。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零、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灵通公司)诉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润佛山分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后,被告**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6307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6民辖终13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原告斯灵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耀斌,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光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华、林璇子,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及被告万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682974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8492.06元(以欠款5350238.93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欠款1479503.19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公司赔偿两原告窝工损失350647元;3.被告**公司赔偿两原告因诉讼保全担保而产生的保险费6233元;4.被告**公司赔偿两原告因诉讼保全而产生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5.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万润公司对上述被告**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认定:万润佛山分公司是由**零实际承包,承包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零享有或负责。
2016年1月12日,**零在承包万润佛山分公司期间,以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名义(乙方)与**公司(甲方)签署《永久用电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项目的永久用电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合同总价为31456945.68元;合同类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总价固定不变;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8条特别约定: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属于发包方即甲方的义务。另双方还就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署后,由**零及其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斯灵通公司共同施工(对外以**公司的名义),因**公司至今未能与村民谈妥并征用B地块永电工程雅瑶专线施工场地所需土地,未能将该施工场地移交给**零承包的万润佛山分公司施工,**公司违约,造成两原告窝工损失350647元。鉴于**公司已延误移交施工场地达三年以上,且**公司已修改用电方案弃用雅瑶专线,而改接化纤线作为备供电源,故涉讼合同中未履行的B地块永电工程雅瑶专线施工部分,事实上因**公司违约而已解除。
除B地块永电工程雅瑶专线工程之外的全部工程,包括过佛山一环顶管、备供电源、电表安装施工等增加工程,均已全部按质量按进度完工,且**公司早已投入使用。
除B地块永电工程雅瑶专线工程之外的合同内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28450402.13元;除合同内工程款外,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1111787.77元(包括过佛山一环顶管的增加工程、备供电源的增加工程、电表安装的增加工程,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截止至两原告起诉之日,**公司已付**零承包的万润佛山分公司工程款22759961.72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尚欠工程款6802228.18元。根据(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该债权归属**零实际享有。
**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公司至今未能办妥规划、征地等手续,导致B地块永电工程雅瑶专线施工场地未能移交施工,造成两原告窝工损失,**公司应予赔偿。两原告为了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及向法院支付的财产保全费,均应由**公司赔偿给两原告或直接承担。
涉讼工程系**零承包万润佛山分公司期间所承接,并由两原告筹集资金、组织人力完成施工及其他各项工作,故万润佛山分公司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润佛山分公司系被告万润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故万润公司依法应对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一、**公司与两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两原告向**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依据。
涉讼工程由**公司发包给万润佛山分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涉讼合同,履约过程中,**公司从未同意万润佛山分公司进行分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原告向**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依据。
二、涉讼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节点足额向万润佛山分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即使两原告被确定为涉讼工程实际施工人,**公司亦无需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欠付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1、**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按时足额向万润佛山分公司支付了进度款。根据涉讼工程的施工进度,结合涉讼合同第6.3条、专用条款第26.2条的约定,**公司与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合同进度款累计至28450402.13元,已支付至合同内完成产值的80%即22760321.7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按时足额支付,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
2、**公司尚未与万润佛山分公司结算,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最后确定,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条件第6.3条第(5)、(6)、(8)点尚未成就,万润佛山分公司对**公司至今没有到期债权,即使两原告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公司亦无需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按照两原告的举证,**公司有理由相信涉讼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涉讼合同约定,承包人如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公司有权要求万润佛山分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应在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工程验收并通电,但实际完工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11日之间,全部超过2016年3月15日,**公司有权要求万润佛山分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会在最终结算中扣除。
鉴于以上两点,在具备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后,万润佛山分公司向**公司主张的结算款(含增量工程款),将会在扣除需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费用后支付,而非仅按万润佛山分公司单方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
三、两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两原告据以主张窝工损失的人员全部为斯灵通公司员工,而非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员工,万润佛山分公司从未将该6人向**公司报备,两原告要求**公司承担黄**等6人的工资及社保、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
综上,两原告请求支付合同内未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增量工程款及窝工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无需向两原告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特别是查明涉讼工程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情形,驳回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万润公司辩称:一、涉讼工程的合同关系仅为万润佛山分公司与**公司之间,与两原告无关。二、原告所聘请员工非万润佛山分公司员工,合同和社保均由斯灵通公司办理。三、原告要求万润佛山分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两原告举证如下:
1.(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2.永久用电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3.关于佛山里水绿地香树花园永久用电工程分期建设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4.工程业务指令单复印件1份。
5.联络函复印件1份。
6.工程设备通电验收移交记录表复印件1份。
7.竣工图等的移交表复印件1份。
8.合同进度款审核表及附件复印件1份。
9.增加费用汇总表复印件1份。
10.联系函、工程业务指令单【068】、现场图、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复印件1组。
11.工程业务指令单【二期机电005】、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复印件1组。
12.工程业务指令单【一期机电003】、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复印件1组。
13.工程业务指令单【一期机电004】、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复印件1组。
14.工程业务指令单【二期机电】、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复印件1组。
15.工程业务指令单【一期机电009】、工程签证单图片记录、图纸、说明书复印件1组。
16.结算书复印件1份。
17.顾问聘用协议书原件1份,劳动合同原件5份。
18.2017年4月至2018年元月份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保参保证明、经济补偿金发放凭证复印件1组。
19.(2020)粤0605民初6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原件1组。
20.(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案件中万润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1组。
被告**公司没有举证。
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万润公司举证如下:
1.(2019)粤0104民初1135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经审查,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两原告举证1,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万润公司举证1,均为原件,被告**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举证予以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2.两原告举证3-7、9-16为复印件,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3.两原告举证8,被告**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两原告举证17、18、20,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万润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各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零是原告斯灵通公司的登记股东。原告斯灵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零,后于2020年7月20日变更为蒙**。
2014年6月30日,被告万润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黄**(乙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承包万润佛山分公司,承包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管理费;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用工充分自主权,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决定聘用和解聘员工;万润佛山分公司设立、经营过程所需费用、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间万润佛山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原告**零在该协议上作为乙方担保人签字确认。
2014年7月25日,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登记成立。
2016年1月12日,被告**公司(发包人)与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承包人)签订《永久用电工程合同》,约定:涉讼工程为佛山市南海区*****永久用电工程;(第一部分第6.3条)……(3)项目完成送电,支付至合同内完成产值的80%,(4)雅瑶站的电缆进线送电完成,支付至合同内完成产值的85%,(5)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结算,结算审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30日内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承包人代表招耀斌,职务为项目经理;合同价款31456945.68元,本工程采用合同固定总价(含税)包干的方式承包;(第三部分第26.2条)专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结算完成后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支付。
2017年10月25日,案外人黄**(甲方)与原告**零(乙方)签订《协议书》,确认:2014年6月30日,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代乙方与被告万润公司就承包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事宜签订了《承包协议》,签订协议后至今乙方一直是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并对万润佛山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甲方作为名义承包人对万润佛山分公司的经营不存在任何权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退出有关承包万润佛山分公司的一切事宜;因甲方是《承包协议》中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名义承包人,乙方是《承包协议》中万润佛山分公司的实际承包人,甲方退出《承包协议》前和退出后万润佛山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2014年5月15日,原告斯灵通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黄**(乙方)签订《顾问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市场推广顾问,聘任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
2015年3月4日,原告斯灵通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招耀斌(乙方)签订《广东省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营销副总经理,合同期为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原告斯灵通公司为招耀斌缴纳了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
2017年,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别转账支付了2017年4-9月份的工资给案外人黄**、支付了2017年4-8月份的工资给案外人招耀斌。
原告斯灵通公司为在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233元。
诉讼中,两原告与被告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分公司确认:《承包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尚未结算。三被告确认:涉讼工程于2017年5月11日完工,现尚未完成结算,被告**公司已向被告佛山万润分公司支付了22760321.7元。
另,2016年8月16日,万润佛山分公司向案外人温**借款3000000元,由**零提供担保。2019年3月7日,温**就该借款起诉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分公司、**零,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粤0104民初11353号民事判决,判令: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分公司向温**偿还欠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7月18日,**零以其代万润佛山分公司向温**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为由起诉万润公司、万润佛山分公司,要求其偿还5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债务发生在**零作为实际承包人的控制期间……从承包的内部关系来看,涉案债务的真正债务人即是**零自身,万润佛山分公司仅是一个名义上的壳,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即**零自己负责,因此就万润佛山分公司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零向万润佛山分公司乃至万润公司进行追偿,没有事实依据;并判令:驳回**零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零内部承包了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的经营,虽然涉讼合同的签订、涉讼工程的施工均发生在原告**零承包经营期间,但在对外关系上,涉讼合同的相对方仍是被告**公司与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现原告**零主张被告**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价款及窝工损失,被告**公司及被告万润佛山分公司均有异议,且涉讼工程尚未结算,原告**零与被告万润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亦未结算,原告**零主张三被告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及窝工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斯灵通公司自认其员工因原告**零的原因而参与了涉讼工程的施工,但未举证证实双方的合作协议及结算情况,亦未举证证实其就涉讼工程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原告斯灵通公司主张三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两原告请求三被告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财产保全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零、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65.4元(两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斯灵通公司已预交),合共38165.4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