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560号
申请人: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园中路25号(车间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99519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沙路壹号首层楼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0116030H。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原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8号国际创智园二区13座1306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24352C。
负责人:黄耀民。
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24号1幢502号房之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0950002T。
法定代表人:黄楠。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陈俊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01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粤0605民初630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实施。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粤0605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8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终857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粤0605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审理[案号:(2021)粤0605民初27560号]。现申请人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01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01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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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