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8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零,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蒙水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璇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林庆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零、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灵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润佛山分公司)、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万润公司在(2019)粤0605民初16894号案中确认黄耀民与万润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实际由**零控制的斯灵通公司注入资金成立,由**零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零向万润公司支付管理费。据此,可认定**零与万润佛山分公司实际为挂靠关系。双方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发生在**零经营万润佛山分公司期间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如万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由其投入资金及人员进行施工,则**零作为挂靠人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对于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步及案涉工程是否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是否符合结算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等事实未予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零、广东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30.8元,本院依申请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徐允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