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8302号之一
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8月11日,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17.4元,由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