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3民初254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婿),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方振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徵省蒙城县。
被告:苏州成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娄江新村14幢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与被告方振军、苏州成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