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091行审3号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4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国土资(2016)罚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10月,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施桥镇境内国有土地及施桥镇施桥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和水泥地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境内国有土地2963.5平方米;2、没收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的4260.5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3、处以人民币29823.5元罚款。现决定书已生效,被申请人经催告未能自觉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定,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6)罚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扬州市施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6)罚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2016)罚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