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勤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勤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559号
原告:河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2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理人:韩会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玉博,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勤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向阳路21号向阳花园内东侧平房(1-3)
法定代表人:王攀。
委托代理人:康俊瑞,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贺公司)与被告河南勤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勤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俊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微信联系协商一致,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其勤顺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原告支付5万定金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协议。原告请求退还双倍定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勤顺公司辩称,两次转账都是由个人转的,第一次的5万元是转给我的朋友**的,也没有备注是定金,被告不认可双倍返还。
被告**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微信号为×××的微信与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协商原告天贺公司与被告勤顺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2020年10月14日,田苗苗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万元。2020年10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向田苗苗转账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勤顺公司、**之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勤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加倍的定金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