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7288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学府大道明珠新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9MQK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领,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91431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0219********,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519********,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提出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