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台一街1栋。
被执行人: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彰武县二道河子乡腰窝堡村宋家街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922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于2022年1月19日冻结了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华丰树莓专业合作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2881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22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