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辽源市全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连,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全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全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403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合计654900.00元,执行费894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设备。
本院认为,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设备,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启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