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4民初10852号
原告:强永胜,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
原告:***,女,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
原告:王某,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强某,女,201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贵。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主要负责人:归洪川。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主要负责人:王耀东。
被告: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占旭。
被告:周立伟,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孔月娟,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主要负责人:许建国。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主要负责人:刘明东,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主要负责人:李欣。
原告强永胜、***、王某、强某与**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木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