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4民初10878号
原告: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孔月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主要负责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主要负责人:归洪川。
被告:***,女,30岁,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主要负责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销服务部,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主要负责人:贾超。
原告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