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凌云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裕华东路364号。
法定代表人:孔月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张胜永,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小赵庄乡芦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焕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占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强永胜,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洁,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强永胜、***、王文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津0114刑初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沧州顺通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款63433.38元;被执行人强永胜、***、王文洁执行款31716.69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强永胜、***、王文洁已支付其应承担的全部执行款;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沧州顺通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沧州顺通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沧州顺通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沧州顺通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