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0719号
原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865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座A1801、A1803、A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4514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