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481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
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薛红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