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陕0112民初14819号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481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

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元智能再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薛红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