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261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市兴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怡景巷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兴助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