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国***(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8民初28号
原告:国***(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宋世阳,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晓英,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碧桂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杨升。
委托代理人关鉴图,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国***(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与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世阳、金晓英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关鉴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798683.50元以及利息2532543.35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44331226.85元;2.本案原告聘请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9日,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43280000元,至2016年12月28日,被告尚有本息合计44331226.85元未向原告偿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亿龙公司辩称:1.原告控制了被告亿龙公司的公章,除了对第一份签署的C2016-GJYL-JK-001借款协议无异议以外,其他十四份借款协议被告是不清楚的;2.被告提供的十六份出货单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四百多万的业务交易,应当扣减这些出货单的金额;3.被告是原告的投资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载明被告将19500000元股权质押给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所以应当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中扣减19500000元的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从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9日,被告亿龙公司与原告国机公司先后签订了《借款协议》十五份,编号分别为(C2016-GJYL-JK-001、C2016-GJYL-JK-005、C2016-GJYL-JK-006、C2016-GJYL-JK-007、C2016-GJYL-JK-008、C2016-GJYL-JK-009、C2016-GJYL-JK-010、C2016-GJYL-JK-011、C2016-GJYL-JK-012、C2016-GJYL-JK-013、C2016-GJYL-JK-014、C2016-GJYL-JK-015、C2016-GJYL-JK-016、C2016-GJYL-JK-017、C2016-GJYL-JK-018),陆续从原告国机公司处借款43280000元,期间,被告亿龙公司偿还了部分本金。具体是编号C2016-GJYL-JK-001合同借款额19500000元,原告分六笔于2016年6月8日10000000元、2016年6月17日1000000元、2016年6月21日3000000元、2016年6月27日1000000元、2016年7月7日1250000元、2016年7月11日3250000元发放给被告,合同约定年利率5.25%,上列借款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计算利息共704578.77元;编号C2016-GJYL-JK-005合同借款额9000000元,原告分三笔于2016年7月18日1800000元、2016年7月18日1500000元、2016年7月19日5700000元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07合同借款额880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一笔发放给被告,其中编号C2016-GJYL-JK-005和编号C2016-GJYL-JK-007这两份合同约定利息按2天0.3%计算(现原告愿意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归还原告36800元,但未指明归还哪一份合同或哪一笔借款,原告自认为是对利率最高、期限最长的C2016-GJYL-JK-005合同借款的偿还并计算至还归之日的利息1597.02元,除该已偿还的36800元外,该二合同项下每笔借款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计算利息共2571833.68元;编号C2016-GJYL-JK-009合同借款额150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一笔发放给被告,合同约定年利率5.23%,被告于2016年9月9日归还849000元、2016年10月31日归还595516.5元,该已归还部分利息计算至归还之日共13738.19元,其余未归还部分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1691.75元;编号C2016-GJYL-JK-006合同借款额40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08合同借款额600000元,原告分二笔于2016年7月21日220000元、2016年7月22日380000元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0合同借款额9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1合同借款额160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2合同借款额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3合同借款额600000元,原告分二笔于2016年8月8日60000元、2016年8月9日540000元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4合同借款额51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5合同借款额30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6合同借款额8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7合同借款额12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一笔发放给被告;编号C2016-GJYL-JK-018合同借款额3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9日一笔发放给被告。除编号为C2016-GJYL-JK-001、C2016-GJYL-JK-005、C2016-GJYL-JK-007三份合同外,其余十二份合同约定年利率均为5.23%,该十二份合同按每笔借款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计算利息共132007.84元。综上,根据合同约定或原告认为约定的利率过高而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的相应利率以及每笔款项的相应借款期间,至2017年2月24日计算利息共计3425447.25元。以上全部十五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43280000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1481316.50元,被告尚欠本金41798683.50元、利息3425447.25元,本息共计45224130.75元未向原告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企业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三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是两个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十五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被告亿龙公司拖欠原告国机公司的本金、利息经多次催收未还,已构成违约。经查明,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41798683.50元、利息3425447.25元,本息合计为45224130.75元。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应予以清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其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对被告2016年9月21日归还原告的36800元,当时未指明归还哪一份合同或哪一笔借款,原告自认为是对利率最高、期限最长的编号为C2016-GJYL-JK-005合同借款的偿还,原告的自认没有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诉请因聘请律师所花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收费发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1.原告控制了被告亿龙公司的公章,除了对第一份签署的C2016-GJYL-JK-001借款协议无异议以外,其他十四份借款协议被告是不清楚的;2.被告提供的十六份出货单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四百多万的业务交易,应当扣减这些出货单的金额;3.被告是原告的投资方,投资合作协议书中载明被告将19500000股权质押给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所以应当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中扣减一千九百五十万的金额。由于被告辩称的理由1缺乏理据,且借款协议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升的签名,可视为对借款协议是知情的;而理由2、3均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798683.50元、利息3425447.25元,本息合计为45224130.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计算:编号C2016-GJYL-JK-001合同未还本金19500000元按年利率5.25%计算,编号C2016-GJYL-JK-005、C2016-GJYL-JK-007二合同本金共178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其他十二份合同未还本金共4535483.50元按年利率5.23%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456元,减半收取131728元,由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顺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