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国某某(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35号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108之4A17。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桃园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肖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金国,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忠华

书记员 王冠宇

书记员 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