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358号
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62号108之4A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奇,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申请人的员工。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聘。
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鲁艺二号院四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
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卫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玲欣
书记员  谭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