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3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62号108之4A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奇,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鲁艺二号院四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账户2690××××8090内存款300000元。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账户2690××××8090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谭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