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914号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62号108之4A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奇,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鲁艺二号院四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袁泳怡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914号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62号108之4A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奇,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鲁艺二号院四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袁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