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财保66号
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62号108之4A17(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NNN14N。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奇,该公司职员。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鲁艺二号院四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
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7007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陈顺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