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78号
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632号108之4A17。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旅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宿家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龙,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丽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冠宇
书 记 员  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