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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935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9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所诉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9351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