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娟,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3492164G。
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0006J。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保证金155000元,案件受理费3600元和执行费2225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