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5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