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业,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全与巴中市申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