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145号
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门路西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3970D。
法定代表人:蒲冬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夹江县迎春东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MB18501894。
负责人:季孟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东伟,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