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6782号
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麒龙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C6CU4D。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波,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门路西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3970D。
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绵阳川西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