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253号
原告: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薛某薛某薛某
住址:凤山街道办王家坡村
被告:离某离某离某
法人代表:冯某冯某冯某
住址:离石区莲花街道徐家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2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冯健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