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与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02执316号之一
申请人: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1号
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执316号之一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30003341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59.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二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