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与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02民初1627号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菁嵩焉村
委托代理人:党红艳、**,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吕梁市前****1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亨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起诉的事实发生重大变更,需撤诉后重新整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