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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车×、王×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山西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山西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山西省**市人。 原审被告:孙×,山西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公馆。 原审被告:**亨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 原审被告:贺×,山西省**市人。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车×、王×2,原审被告孙×、**亨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被上诉人孙×、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退还上诉人吴×。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