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3027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守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