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7722号
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日照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着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加亮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