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莒县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6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莒县文心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会兵,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莒县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