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122民初1507号
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蔡晓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负责人:***。
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