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94-1号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晴翠湾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武汉力强房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