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7)湘0903民初289号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50元,减半收取62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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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汤洪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皮旭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