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713号
原告: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工业集中区众力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F3PA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门)L2栋7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169983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16日向原告催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青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