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10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160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日提取了1545990.7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54009.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