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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1545990.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