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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296号 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登州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087290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14层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681704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37×××36账户中的存款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