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003号
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473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552222939B。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14层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681704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在XXXXXX处债权16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